記者趙冉報道 日前,生態環境部以“部令第18號”發布《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安全規定》,要求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實施核動力廠管理體系。《規定》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所稱核動力廠管理體系是指為確保核動力廠安全而建立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資源和工作過程等。《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核動力廠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其他民用核設施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強調,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實施核動力廠管理體系,通過對所有安全相關工作過程、影響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素進行有效管理,實現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目標。核動力廠控股的企業集團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滿足本規定的適用要求。
《規定》對安全責任、安全領導、安全管理、核安全文化、評價改進、罰則和進行逐一明確。指出,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對核動力廠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企業集團應當加強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人員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財務保障,建立和實施有效的監督和考核制度。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將核安全文化融入生產、經營、科研和管理等各環節,在制定目標政策、設置機構、分配資源、制定計劃、安排進度和控制成本時,始終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科學規范地開展各項工作。
同時,《規定》以附件形式列舉了“管理體系總論框架”的模板。
文章來源:中國電力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