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新聞網訊 記者 趙冉 報道 12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網站上發布通知,督促2020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促進電力市場化交易,更好發揮中長期交易“壓艙石”作用,保障電力市場整體高效有序運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20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的通知》共提出了18項要求。一是抓緊簽訂2020年電力中長期合同;二、推廣應用電力中長期合同示范文本;三、努力實現電力中長期合同高比例簽約;四、完善中長期市場帶電力負荷曲線交易機制;五、推薦典型電力負荷曲線供簽約參考;六、建立中長期合同電力負荷曲線靈活調整機制;七、加快形成靈活浮動的市場價格機制;八、理順電力中長期交易價格機制;九、常態化開展合同交易;十、鼓勵開展清潔替代交易;十一、嚴格合同管理;十二、明確未簽足合同市場主體風險自擔;十三、未簽合同市場主體不享有電力現貨交易權利;十四、激勵高比例簽約市場主體;十五、加快推進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放開;十六、跟蹤合同簽訂進展;十七、適時發布合同簽訂信息;十八、保障合同執行。
《通知》明確,對于未足額簽訂電力中長期合同,被限制參與現貨交易的市場主體,其中長期合同電量與實際用電量的偏差,按市場規則進行偏差考核。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由電網企業負責保底供電并執行目錄價格。已參加市場交易又退出的非居民用戶,在通過售電公司或再次參與市場交易前,由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責任,但兜底保供的非合同約定電量電價在繳納輸配電價的基礎上,可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電價1.2—2倍執行。未簽訂年度合同且連續3個月無新增中長期交易成交電量的售電公司、市場化電力用戶,暫停當年后續月份現貨交易申報(含被動接受現貨價格)資格。
文章來源:中國電力新聞網